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4-1條 法規: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第34-1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之工作者,應於外國人入國日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同意辦理下列事項:一、安排外國人於入國日起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入國講習。二、代轉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三十三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三、申請聘僱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