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7條 法規: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7條 主管機關委託訓練之期間,最長五年。訓練受託單位接受委託辦理訓練,經評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不經公開甄選程序,與訓練受託單位續行簽約一次,其續行簽約期間最長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