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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主管機關得視產業發展所需人力或國民職業訓練需求,委託下列單位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
三、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四、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五、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之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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