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訓練受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除或終止行政契約:一、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二、有具體事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持續辦理受託事項。三、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約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四、違反前條規定。五、偽造、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六、經主管機關評鑑結果不合格。七、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