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4條 法規: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4條 主管機關應以公開甄選方式委託辦理訓練,並公告下列事項:一、委託之業務範圍。二、委託對象之資格。三、委託之期間。四、甄選及評審之方式。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