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7條 法規: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7條 凡學校未開設科系培育及該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在技術上有特殊造詣,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教學工作或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十年,並有相關創作發明或作品,而未具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技術上造詣程度審定為副訓練師或正訓練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