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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副訓練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十一年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七年者。
但該應聘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能檢定時,須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九年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二年者。
四、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四年者。
五、持有講師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六、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者。
七、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科系之碩士以上學位者。
八、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明或技術性著作或學術性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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