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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職業訓練師,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除聘約: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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