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10條 法規: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0條 經甄選聘任之職業訓練師,由各該職業訓練機構發給聘書,先行試聘一年;試聘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正式聘任之期限,每次均為一年。職業訓練師之權利與義務,應於聘書內載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