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6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6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指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提供工作分析及功能性體能測驗,並進行增進其生心理功能之治療、復健及訓練。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二、置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一人以上。三、個案管理每月服務量,每四十人置個案管理員一人,不足四十人以四十人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