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申請辦理第三條第六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設立之就業服務機構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就業服務之相關機關(構)、團體。前項之單位應置就業服務員,其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就業媒合服務每月服務量,每三十人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三十人以三十人計;透過網際網路求職人數不計入。二、支持性就業服務每月服務量,每六人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六人以六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