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包括下列各款事項:一、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二、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三、職務再設計。四、職業輔導評量。五、職業訓練。六、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相關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