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指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提供工作分析及功能性體能測驗,並進行增進其生心理功能之治療、復健及訓練。
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置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一人以上。
三、個案管理每月服務量,每四十人置個案管理員一人,不足四十人以四十人計。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6條
本法規已不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法規中(可能已廢止或更名),以下為先前收錄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