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第三條第六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就業服務機構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就業服務之相關機關(構)、團體。
前項之單位應置就業服務員,其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就業媒合服務每月服務量,每三十人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三十人以三十人計;透過網際網路求職人數不計入。
二、支持性就業服務每月服務量,每六人置就業服務員一人,不足六人以六人計。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1條
本法規已不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法規中(可能已廢止或更名),以下為先前收錄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