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指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提供工作分析及功能性體能測驗,並進行增進其生心理功能之治療、復健及訓練。
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置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一人以上。
三、個案管理每月服務量,每四十人置個案管理員一人,不足四十人以四十人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