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申請要件不符。
二、受僱之原住民於得標日前一年內,曾經受僱於該得標廠商,並接受同類技能訓練者。
三、僱用未滿十五歲之原住民。
四、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安排參加職前訓練者。
五、所提資料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