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4條 得標廠商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職前訓練得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經費,其訓練時數視各該訓練課程之需求而定,其時數以三百小時為度。但經執行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