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3條 本準則所稱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指依本準則設立,專為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就業意願及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各類職業訓練之機構。 本條定義的名詞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