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9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9條 督導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二、完成督導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三、從事所督導業務之工作三年以上。其他具有實際輔導前項第一款規定之人員三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具有所需督導專業能力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