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18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8條 專業訓練成績及格或完成繼續教育者,應發給結訓證明,並載明訓練起迄日期、課程及時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