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9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9條 庇護工場接受補助所購置之設備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列入財產,並列冊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