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7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7條 庇護工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三、未依營運計畫書或本準則第十二條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