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2條 庇護工場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及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分別將業務計畫書、預算書及業務報告、年度決算等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