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學科測試應檢人繳卷時,應將答案卷(卡)及試題一併繳交監場人員,始得出場,出場後,不得再進場。
- 第38條術科測試時,應檢人應按時進場,測試時間開始後逾十五分鐘尚未進場者,不准進場應檢;以分節或分站方式為之者,除第一節(站)之…
- 第39條術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術科測試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監評人員檢查,未規定之器材、配…
- 第40條術科測試時,應檢人應按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應檢人…
- 第41條術科測試應檢人應遵守監評或監場人員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監評或監場人員在試場及試場附近,發現應檢人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寧…
- 第42條術科測試時間之開始與停止,由測試辦理單位、監評或監場人員依試題規定辦理,應檢人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後。
- 第44條術科測試之機具設備因應檢人操作疏失致故障者,應檢人須自行排除,不另加給測試時間。
- 第45條術科測試應檢人應妥善操作機具設備,有故意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
- 第46條術科測試應檢人於測試期間之休息時段,其自備工具及工件之處置,悉依監評或監場人員之指示辦理。
- 第47條應檢人於術科測試結束後,應將成品、工件、未用完之測試材料等繳交監評或監場人員;中途離場者,亦同。繳件出場後,不得再進場。
- 第48條應檢人於術科測試前或術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一、冒名頂替。二、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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