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42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六章 題庫設置與管理 第42條 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前條人員,得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機構及團體推薦之;其經遴聘者,發給題庫命製人員聘書。前項聘書效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