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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題庫命製人員於參與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不得報名參加該職類技能檢定。
但試題使用逾二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題庫命製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一、題庫命製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應檢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適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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