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28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四章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 第28條 離島地區、偏遠地區或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申請評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評鑑自評表所定每場最少辦理崗位數量之限制。符合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格之單位,因矯治及管理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設置自評表所定之部分場地共同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