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18條 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三章 學、術科測試辦理 第18條 辦理專案技能檢定,應以公告之全國技能檢定職類及級別為限。但術科試題測試前列入保密之職類及級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