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全國技能檢定之梯次、職類級別、報名及測試等相關事項,為非特定對象舉辦全國技能檢定。中央…
- 第14條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技能檢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任、委託或委辦:一、對參加技能檢定人員之資格有故…
- 第15條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下列單位,得辦理所屬特定對象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測試試務工作:一、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
- 第16條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
- 第17條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受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當…
- 第18條辦理專案技能檢定,應以公告之全國技能檢定職類及級別為限。但術科試題測試前列入保密之職類及級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
- 第19條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單位,除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符合下列事項:一、每一梯次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參加檢定人數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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