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母法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五章 檢查程序 第39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顯明而易見之場所,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場所。事業單位於前項場所張貼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公告書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字體大小、張貼高度及位置應適於勞工能清晰閱讀為原則。二、為永久張貼,污損時應即更換。 本條定義的名詞 顯明而易見之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