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停工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二、法令依據。三、停工理由。四、停工日期。五、停工範圍。六、申請復工之條件及程序。七、執行停工處分之機構。前項第五款停工範圍,必要時得以圖說或照片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