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左列職業災害之一:一、發生死亡災害者。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三、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