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告檢查結果,以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以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之全部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左列場所之一:(一)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之場所。(二)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之公告場所。(三)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之場所。二、以違反規定單項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違反規定之機具、設備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