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左列職業災害之一:一、發生死亡災害者。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三、氨、氯…
- 第32條(刪除)
- 第33條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時,其停工日數由勞動檢查機構視其情節決定之。前項…
- 第34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停工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二、法令依據。三…
- 第35條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於必要時得於停工範圍張貼停工通知書,並得以…
- 第36條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復工,勞動檢查機構於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應以書面通知其復工。前項復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 第38條第二十條之規定,於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代行檢查證適用之。
- 第39條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顯明而易見之場所,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場所。事業單位於前項場所張貼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公告書時,應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