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母法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五章 檢查程序 第36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復工,勞動檢查機構於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應以書面通知其復工。前項復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二、復工日期。三、復工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