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母法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五章 檢查程序 第35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於必要時得於停工範圍張貼停工通知書,並得以顯明之警告或禁止之標誌標示停工區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