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相關法規 勞動檢查法母法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相關 第五章 檢查程序 第33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時,其停工日數由勞動檢查機構視其情節決定之。前項全部停工日數超過七日者,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