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代檢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指定:一、未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執行代檢業務者。二、利用代行檢查職權,推介相關教育訓練或技術服務者。三、使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專職人員,從事與代檢業務無關之事務者。四、違反契約、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契約或未有效執行者。五、主動申請廢止指定者。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