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下列情形,得對代檢機構實施檢查品質監督:一、不定期對代檢業務實施品質管理抽查。二、對代檢機構報告之檢查結果資料審核有必要者。三、代行檢查判定結果有疑義者。四、受檢單位申訴代行檢查品質不良者。勞動檢查機構應將前項品質督導實施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