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代檢機構經指定辦理代行檢查業務(以下簡稱代檢業務)期間,應具備下列規定之設施及專職人員:一、固定獨立設置之代行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足夠容納全部代檢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二、符合附表一規定之檢查設備及器具。三、置代檢業務一級主管、副主管及二級主管(以下簡稱代檢業務各級主管)。四、置有承辦轄區代行檢查項目、數量所需之代行檢查員(以下簡稱代檢員)。五、置有配合承辦代行檢查行政業務所需之事務人員。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