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五章 代檢機構之責任 第18條 代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向與業務無關人員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人員離職後,亦同。代檢機構對業務檔案應設檔案室置專人管理,非檢查相關人員不得進入調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