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3條 法規: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六章 附則 第23條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應摘要記錄過程及決議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