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23-1條 法規: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六章 附則 第23-1條 爆竹煙火工廠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