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21~24條(共 5 條) 法規: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全文 第21條檢查機構為執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得就個案邀請專家學者協助之。 第22條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製程安全評估小組、施工安全評估小組成員應列席說明。 第23條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應摘要記錄過程及決議等事項。 第23-1條爆竹煙火工廠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第2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