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20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20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三十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放半個月。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放一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