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請領補助者,應於每屆滿一年之日前,檢具三個月內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送職安署辦理續領。
但經職安署審定得免檢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者,得免檢具診斷書。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職安署不予續發,逾期辦理者,自職安署受理續領當月起發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