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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職業災害勞工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已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領取補助者,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因同一失能程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續領補助,其失能等級得選擇適用失能事故發生或申請續領補助時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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