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86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報告 第86條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