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五章 報告 條文:第86~87條(共 2 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全文 第86條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第87條雇主依第十條規定設委員會時,應製作委員會名冊(如附表三)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