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第3-1條 前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